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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利用疫情防控时期“囤货居奇”,私下贩卖从中获利,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20/2/19

【以案说法】利用疫情防控时期“囤货居奇”,私下贩卖从中获利,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东方网2月17日报道:上海浦东市民成某在疫情防控时期,通过微信从山东某公司以19万余元购入约9吨的75%纯度桶装酒精进行转销牟利。上述酒精于2月10日中午抵沪,成某随即开始“试水”销售,熟人成了她的第一批客户,2月10日下午,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民警查获75%纯度的桶装(5L)消毒酒精1725桶,涉案金额达19万元,查获时已出售约40桶。2月17日,检察机关以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周新宇律师解释说:

第一、不论是生产药用酒精还是食用酒精,都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相关生产许可证(药用为药品生产许可证、食用为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酒精也属于危化品在生产、储存、销售过程中还需要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品存放许可证、销售危化品的资质等多项行政许可,若该山东公司企业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而生产、销售酒精从中牟利,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

第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成某在未获得存储、销售危化品的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存储、销售危险化学品医用酒精,其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现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期,且疫情可能将持续一段时间,提醒市民朋友一定保持良好心态,不要恐慌。若需购买酒精、消毒液、口罩等消毒防护用品,请前往正规售卖场所购买,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自己购买到正规物品到达防护效果,也能从销售层面切断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的经营链条和牟利目的。

说法律师: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周新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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