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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刑事律师周新宇:刑辩律师的人性与被告人的人生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20/2/4

刑辩律师的人性与被告人的人生

 作者:周新宇律师

美国著名大法官皮尔斯曾说:“我十分同情被告的辩护律师,因为他们经常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一方面,他们要对法庭负责,对正义负责;另一方面,他们要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我认为,这句话是有一个大前提的,否则,这样的论述无法成立,需要同情的就成被告人及其家属。大前提是什么呢?说起来很简单,每一位律师都曾宣誓的誓词“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做起来也很简单,只要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信守誓言”足矣,但是现实当中往往做起来很难,大多数人守不住初心、忘记了誓词,所以优秀的刑辩律师显得凤毛麟角,在全国能叫得上姓名的著名刑辩律师极其有限。

偶然看到一篇报道说近十年律师因执业行为不规范被采取刑事措施或者判刑的人数据统计有上百人,不管报道是否真实,近年来,我们确实时常看到各地刑辩律师因涉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等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也是为什么刑事辩护被称之为高风险的主要原因。对于制度、立法我不置可否,我想说的是,刑事律师必须做到律师宣誓词中的每一点,对祖国、对社会“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对当事人、对个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当事人在自己的具体纠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自我要求必须做到“恪尽职责,勤勉敬业”。如果做到对祖国、对社会及对当事人、对个案的誓言,或许刑事办案风险也就没那么高了。但我要谈的是“恪尽职责,勤勉敬业”这八个字。

网络盛传一句话“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轻描淡写却显露了每一个法律人应有的敬畏与责任,每当临近年底总结,对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法律共同体来说,案件数量必然是总结、考核的重头戏,每一个数字背后所都代表着诸多争议和纠纷,我们每做出一个判断都关乎着一个人、一家人、甚至一群人的命运和走向。对于刑事案件尤其如此,是提供“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不负责任的辩护意见,还是提供分析论证证据后的精细化辩护,对被告人及其家庭来说,直接关乎未来走向。如果把刑事案件比作房产开发,辩护律师更像是工程监理,要审查“建筑材料”是否合格、“施工”是否合法、是否是豆腐渣工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每一栋楼盘都是要经得住历史考验的。

刑事案件办理,被告人被羁押无法与外界接触,家属焦急万分但与被告人、办案人员难有沟通,可以说被告人及其家属把所有希望寄托在了辩护律师身上,然正因为刑事案件在审判之前的秘密性,也决定了被告人及其家属无法判断、监督辩护律师是否恪尽职责、勤勉敬业,往往都是听辩护律师一方说辞,更有甚者,当事人只要一打电话律师永远都“在开庭”、“在调解”。这种情况下,必然要求刑辩律师必须有超常规的人性,时刻保持自我道德约束严格,恪尽职责,勤勉敬业”既是誓言,更是人性,也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如果做不到这八个字,专业能力再强、理论功底再深对案件本身来说毫无意义。

一直以来好多业内人士都在强调刑辩效率低到不堪,除了老生常谈的制度、人为因素,最大的因素不就是辩护律师做不到宣誓词的内容吗?本来就业务不精,还做不到“恪尽职责,勤勉敬业”,这样的辩护,何来效率?为何我们总能看到著名的刑辩律师如徐昕律师、王亚林律师收到了无罪判决、“实报实销”的判决、撤诉的判决、二审大幅度减刑的判决,他们绝对不是靠简单几句“初犯、偶犯”等取得的成绩,怎么样庭审该叫做“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或许他们的庭审就在演绎这样的概念。

在不长的刑辩履历中,我遇到过这样几类辩护律师,我认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不知被告人家属作何感想,但着实令晚辈人寒心。

第一类:不阅卷跟着前面辩护人溜程序。这种情况貌似已经成为团伙犯罪案件中的常态,特别是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案件中,排在后面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基本上就是看第一辩护人的观点,甚至在开庭前我们会听到这样的一句话“某律师,今天全靠你了,你怎么辩我就怎么辩”,一开始我以为只是一句玩笑话,不曾想庭审中的确没有自己的观点只有前面辩护人的观点。本人办理的一起宗族势力涉寻衅滋事罪犯罪中,休庭时沟通,有个律师很坦诚说“自己没有看案卷,庭审就跟着你们溜溜就行”。还有一些案子辩护律师虽然没有明确说,但可以看得出来确实没有看案卷。

第二类:看了案卷跟着公诉人溜程序可能大家很惊讶怎么可能有这样的辩护律师?是的,我也不敢相信,可是我就亲身经历了。团伙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窃原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检察院公诉时就已经认定相关被告人为从犯,且在发表公诉词时仍然认定是从犯,可辩护律师案卷材料堆积一摞,却长篇大论的针对从犯情节进行了各种辩论,没有其他观点,甚至在其他辩护律师指出程序和证据中的重大瑕疵,比如违法侦查、无现场勘查笔录等,要知道在危害公安安全犯罪当中现场勘查笔录是直接反映危害程度的重要证据,而危害程度有可能改变案件定性、基准刑的,但这不能引起辩护律师的任何注意,他的辩护意见与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完全一致,有人戏称此为“第二公诉人”。

第三类:跟着被告人溜程序。我曾代理过一起毒品案件的二审辩护,从一审庭审笔录可以看得出辩护律师跟着被告人进行辩护,只要被告人有供述,辩护律师就无异议,对被告人也无关键发问,对相应证据也没有任何异议。我会见被告人时,他说自己曾提出过很多事实问题,但辩护律师告诉自己不用再提了,因为供述已经很清楚,再有变化就是翻供后果很严重。后来二审本人提出很多证据问题,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时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未提出异议,坚持书面审理并采信了证据,可以说,这样的辩护真的对被告人没有任何效果。近日我看到何兵律师的庭审辩护,完全与这位律师不一样,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进行了全面的发问,内容如下(复制自何兵律师微博):

今天在长春中院参加刘立军黑社会犯罪集团案。一个叫刘会存的被告,承认参加了黑社会组织,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协议。以下是律师的发问:

何:你认的是什么罪?你知道吗?

刘: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何:你知道什么是社会吗?

刘:我解释不了。

何:猫有白猫和黑猫。你认为自己是黑猫。可是白猫也罢,黑猫也罢,首先得是猫。你要是不认识猫,就不可能认识黑猫。你告诉我什么是社会?

刘:不是我要说自己是什么社会,是检察院指控我是黑社会。

何:那你知道什么是社会吗?

刘:不知道。

何:一个社会要有几个特征?

刘:不知道。

何:你知道黑社会有几个特征?

刘:不知道。黑社会犯罪,我就不知道。以前我都没听说过,我只在书里看过旧社会。

何:你不知道我就简单讲一些。一个社会有层级组织结构,比如我们政法大学是个社会,有校长,有院长,还有所长,到我们老师,分为几级。你们这个黑社会分几级?

刘:不知道。

何:社会组织有领导,校长领导院长。谁领导你啊?

刘:不知道。

何:没有领导怎么行啊?

刘:不知道。

何:你领导谁啊?

刘:不领导谁啊,我打更的能领导谁啊?

何:一个组织得有纪律。我们大学里面,上课不能交头接耳,考试不能抄袭,法庭不能随便发言,这就是纪律。你们这个黑社会组织,有什么纪律啊?

刘:没有宣布过纪律。

何:有书面的纪律吗?

刘:口头的没有,更谈不上书面的。据我知道是没有。

何:黑社会组织里面,还有经济特征。任何一个社会,没有经济来源,办不起来。大学里是国家给钱。一年十几个亿。没钱,电梯就不能转,电灯就不能亮,大学就黄了。你这个黑社会组织,也得有钱,才能转动。你每个月从哪儿拿的钱?

刘:从刘立军那儿。

何:因为你干什么事?

刘:我打更啊,工资。

何:你还为他们干别的事了吗?

刘:没有,别的事我不知道,我就是看楼,就这一个活儿,就看一个楼。

何:给你多少钱?

刘:一个月两千。

何:刘立军放高利贷,赚的钱给你分吗?

刘:他放不放,和我一点关系没有,也不和我商量。

何:给你别的钱吗?

刘:一分没有。

何:除了2000,什么都没有?

刘:当时就这么讲的,花2000雇我一个月。

何:黑社会通常带有暴力犯罪,打打杀杀,骗骗,榨取。你打过架吗?

刘:小学时候打过架,幼儿园打过架。

何:后来呢?

刘:也打过。

何:什么时间?

刘:记不住了。

何:你在黑社会组织打过架吗?

刘:我什么时候参加,我也不知道啊。

何:你不是认罪认罚,参加黑社会了吗?

刘:平安种业我去过,其他没有。

何:你周边的人怕你吗?

刘:我一个老头子,打更的,怕我干嘛。

何:你多大了?

刘:62。

何:黑社会里面,有些人不打架,但出谋划策。你出谋划策了吗?

刘:什么事都不告诉我,我一个打更的,他跟我商量啥?

何:你除了打更,什么都没有干是吗?

刘:我不干别的活。

何:你不是黑社会吗,你得跟法官讲清楚。你说你是黑社会,你现在又说是打更的,你得说清楚。

刘:黑社会要由公检法机关界定,我说了不算,当然你是律师,你管不了这事。公检法说你们是黑社会,那就是。我自己说了算,我早回家了,他们不放我。”

这样的庭审辩护,可能都不用更多的阐述辩护观点。试想如果何兵律师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顺着被告人的意见来辩护,被告人的权利如何能得到有效保障。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可能以检察建议为中心,否则律师的辩护毫无意义。

第四类:“无价值”辩护。这个观点是一名刑庭法官提出来的,在一起电信诈骗案件庭审结束后,庭后提交辩护词时他说“你们很多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是没有价值的,没有细节问题,而且就是跟着溜”。同样,偶然在微博上看到一位检察官这样说“目前律师真正帮助嫌疑人有效辩护的极少,压根不知道辩护点,到时瞎指挥然后害了被告人的到不少”,可能这样的评价有些片面、很个案,但是值得每一位辩护律师反思。我想每个案件都是有辩护点的,因为法律规定就在那里,证据就在那里,无非根据法律规定加上辩护律师的认知,有针对性的找问题,“证据辩护”也早已成为刑事辩护的主流,徐昕教授在《无罪辩护》中说“刑辩律师就是基于证据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可能一次阅卷找不到证据问题,二次、三次关联性的阅卷,难道还不能找到证据问题,不是找不到是不想花时间去找。我见过很多辩护词只有两三页纸,我也见过很多辩护提纲就有三四页纸,可能刑辩律师的差别就在于此。

近日,遇到一个过失杀人案件,一审判决后,家属愤然不已向我咨询,只因辩护律师连被告人的自首情节都没有发现和考虑,还是家属自己庭审结束第二天发现,但辩护律师却只是写了一份补充辩护意见采用邮递方式送给了法官,最终还是未认定,家属本想委托我进行二审辩护,上诉期间这位辩护律师向家属承诺一定会在二审把自首认定上,案子尚在上诉,即便认定了自首,将功补过,可将功补过亦是过。一个刑辩律师竟然无视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如此重大情节在错漏之后,不及时补过仍然不慌不忙,实在难以想象。

以上所举都只是庭审辩护,辩护结果不言而喻,就是:辩护效率低。归根结底就一个原因,没能做到“恪尽职责,勤勉敬业”这八个字。这八个字对律师来说是职业精神,是职业要求,更是良知与人性,缺失这八个字,律师的社会价值、职业价值、自我价值无从谈起。“恪尽职责,勤勉敬业”在庭前辩护中更是重要,更是考验一个辩护律师的良知。

恪尽职责,勤勉敬业”应当成为刑辩律师的善良人性,对案件、被告人、刑事司法、律师荣誉和法治中国都是一个最基础且最有价值的必要条件。恪尽职责的前提是专业知识、犯罪理论知识过硬,这便要求刑辩律师必须去深入研究学习刑法学知识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必须保证每一起刑事案件所涉罪名及法律规定了然于心,所以说,刑辩律师首要职责就是专业过硬,否则,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誓言只能是空谈。有了这个前提,再多花些时间去研判案情,做到勤勉敬业,绝对不会有上述几种不堪的辩护。

律师是个良心职业,它没有量化标准,也不以成败论英雄,全凭一颗不忘初心的赤子之心,容不得马虎、错漏与虚假。刑辩律师应该拥有并保持善良的人性,即使面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因为只有他们接受了最公平公正的审判,才可以彰显法律的尊严,我们的法治梦才会圆满。

“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不仅仅是用来宣誓的,更应该驻扎在刑辩律师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它关乎刑辩律师的人性,更关乎被告人的人生。在当下刑辩效率不高的大环境下,对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有“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的豪情壮志。典型案例促进立法已经无数次被证实,只有每一次的极力争取才会有司法不断的进步。

既求落幕无悔,也求法治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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