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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宇律师:从各地涉疫情类犯罪快速审结谈几点程序问题的反思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20/3/19

 从各地涉疫情类犯罪快速审结谈几点程序问题的反思

先来看四则新闻报道的大致内容:

报道一:法院从立案到判决不到两小时

报道二:检察院一天审结起诉至法院

报道三:立案到判决半天时间,法院提前介入,庭审十几分钟

 

看到此类新闻报道的时候,我和大家的心理一致,不禁要谴责上几句犯罪分子的无良,给国家疫情防控添堵、给受害人焦急恐慌的心理又添了一把火,其罪有应得,同时也会为我们的尊敬的公安、司法干警人员点个赞,既奋战在疫情防控的一线,还得依法高效惩处这些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

疫情开始,从党中央到基层,可以说除了违法犯罪分子,我们每一颗心都站在“抗疫”的“前线”,无时无刻的关注着、参与着疫情的防控,时至今日多省市连日无病例出现,我们再来看这些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涉疫情犯罪快速审结的案件,不可争议的是快速办理、及时打击利用疫情进行违法获利的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绝对的警示教育意义,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为打赢整个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但是,作为一名对刑事辩护热忱的律师,涉疫情类案件办理效率之高,让我产生了疑问,这些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实质性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既规定了惩治犯罪的任务,也规定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的原则,也就是说惩罚犯罪必须在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这样才能既保障实体法律又保障程序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使犯罪分子最公正的审判,彰显法律威严。故此,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些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用了三五天时间、从法院立案到判决不到24小时、庭审时长十几分钟、法院提前介入的快立、快诉、快审、快结案件是否妥当、合理。

一、法院提前介入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工作是否妥当?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确的划分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检察院有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并提起公诉,同时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职务犯罪还有侦查权;法院的职责是通过庭审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刑法以及适用何种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七条更是明确规定三者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1997年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取代过去纠问式审判方式,法院只能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证明的事实来适用法律,做出判决,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自由心证的原则,但实际上刑事诉讼庭审活动就蕴含着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而且我们国家法官在审查证据上是有自由裁量权的,这也被学者称之为“超自由心证主义”,故此,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保持中立性、被动性,不能主动去形成诉讼案件,左右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最主要的是法院提前介入会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影响自由心证,这完全有悖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精神。而且《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从该规定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提前介入侦查、审查起诉活动的法官是需要回避的,而且是自行回避。

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我是赞同“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侦查活动的”,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多地展开“检查院提前介入”办案机制,在引导、监督侦查活动的基础上,有效的促使黑恶势力案件得以有效、合法的打击。而且“检查院提前介入”是有法可循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若有必要可以派员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新实施的《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近年来,也有很多法学专家如陈兴良教授、龙宗智教授更是提出“侦检一体化”的模式,这种整体式的制度改革是否有必要,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深入了解,在此不做讨论。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仅需一天时间甚至更短时间是否合理?

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只有关于最长时间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但是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大背景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相关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时还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然此处还有一点需要明确,就是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报道基本上是认罪认罚的,那也就是说检察院至少需要会见两次,第一次告知有委托辩护权,如果其委托那就在第二次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不委托那就必须有指派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那不禁要提出一个疑问:疫情之下,看守所基本上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值班律师最多是安排线上值班,一天之内这么多工作是如何完成的呢?因为没有看到详细判决无法进行分析,但这个问题答案是需要探究的。

三、法院从立案到判决两个小时是否妥当?

对法院审理期限,同样只有最长时限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还应当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起诉书,三日前送达开庭传票或开庭通知,预留几天时间就是为了让被告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庭审过程中的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认真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如何自我辩护、最后陈述,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虽然不受上述送达期限的限制,但是不论怎样需要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被告人也需要时间考虑是否委托律师,需要送达起诉书并给被告人留有准备的时间,虽然刑诉法解释规定简易程序可以采简便方式,但并未明确何为简便方式,在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还是应当去监所送达。如此快速的立案到审判是不合常理的,恐无法保障被告人享有的委托辩护权、自我辩护权以及其他相关诉讼权利,或许被告人根本还没搞清楚自己到底有什么诉讼权利,比如前述关于法院提前介入提出回避的诉讼权利。

四、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庭审时长十几分钟是否庭审形式化值得反思?

首先,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线上开庭,法官甚至看不清被告人的眼神、表情,如何能确保审查的客观性。其次,刑事审判有庭审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阶段、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几个阶段。如果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庭审程序做了非常简化的处理,但是仍然需要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告知享有的诉讼权利,需要简要宣读起诉书,需要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需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的,而且当庭宣判自然是要宣读判决书的,就这些最简要的流程下来,十几分钟或许够、或许不够,这个只能通过庭审笔录来看了。

五、涉疫情类案件能否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是有条件限制的,而且有排除性规定,其中有一项排外情形就是“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疫情类犯罪应该属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此特殊时期,涉疫情类犯罪一经披露报道,全民关注,因为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关注焦点,“朋友圈”“抖音”等社交软件上更是跟踪报道,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院、最高检都在法律层面为涉疫情类犯罪做出了规定,一旦发现犯罪公安、检察院、法院办理案件速度都能够反映出社会影响度、公民关注度、遏制犯罪的迫切程度、为防控疫情做好法律保障的重要度,所以,我涉疫情类犯罪案件是不宜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的。

我认为此类案件的警示教育意义、惩罚犯罪弘扬正气的目的,在我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已经达成,快速审结只是更加突出的彰显了犯罪必将受到刑罚。但是,我们是法治国家,我们不仅要依法惩治犯罪,我们也要依照法定程序惩治犯罪,就是那句话“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治的底线不能碰

在此,特向奋战在抗疫一线、办案一线的公安干警、检察人员、法院审判人员致敬,感谢他们的付出与坚守。也感谢医护人员的不离不弃。

愿祖国国泰民康、疫情尽祛!法安天下、昌盛久安!

                                                         作者:周新宇律师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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