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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烟猝死案”二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18/1/29

备受舆论关注的郑州“劝烟猝死案”有了最新进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做出判决,劝烟者杨帆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院称,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郑州中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认为该案应予以改判的。另外,一审判决中,法院让杨帆补偿猝死者家属的15000元,也被郑州中院依法予以纠正。


郑州中院还驳回了猝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一审判决。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也由猝死者家属承担。


事件回顾


2017年5月的一天,杨欢在小区电梯内劝阻一名老人吸烟时,双方引发争执,随后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事后,老人家属将杨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余万元。


因为家里有孕妇和孩子,作为一名医生也深知二手烟的危害,劝阻吸烟已成为37岁的杨欢(化名)的习惯。“我也是出于善意提醒,没有过激言语,更没有骂老人。但老人觉得我不尊重他,可能面子上挂不住,觉得我多管闲事,所以情绪比较激动。”


杨欢回忆称,当时他去派出所做笔录,老人家属要求赔偿几十万,但他觉得自己没有过错,对此不能接受。“拒绝赔偿后,家属对我进行了辱骂,还纠集了一批人威胁我下跪道歉,我没办法只能照做。”


对此,张勇(过世老人的女婿)解释说,老人去世后,亲戚朋友都过来帮忙料理后事,所以一起去了派出所,“没人威胁他(杨欢),是他自己下跪的,当时警方也在。老人的大女儿因为失去亲人,情绪比较激动,要跟他起冲突,我们也及时拉开了。


事后,老人家属将杨欢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一审判决


2017年9月4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欢未能预料到的,杨欢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欢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欢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老人家属不服并提出上诉。


2017年11月1日,本案二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


二审判决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杨帆的代理律师单艳伟称:“本案给我们带来不少启示,原告的起诉让我们感受到了法治的精神,被告的举动让我们体会到了浓浓的公民意识,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真正的工匠精神。”


郑州中院释法


郑州中院释法: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确定杨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某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某是否存在过错。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一、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二、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杨某在得知段某某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某积极施救。杨某对段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综上,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附判决书如下:


采访劝阻医生


二审宣判后,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医生杨帆:


记者: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你有什么感受?

杨帆:感觉这个判决公平公正。官司终于结束了,心理上的压力能减轻一些,因为这毕竟是个官司,一直在身上背着也不是个事儿。


记者:但老人的离世毕竟对家属带来一定情感上的伤害。

杨帆:真的是想不到的一个意外,对老人家属我也很理解,(对)老人的离世我也很惋惜,说实话。


记者:一审判决时你表示认捐不认赔(补偿),这次判决后有什么打算?

杨帆:前段时间也与老人家属沟通过,出于人道主义,向他们捐赠一万元,已把钱交给律师了,让律师转交给对方。


记者:以后在公共场所里见到有人吸烟还会劝阻吗?

杨帆:我觉得不仅是控烟吧,不文明的行为提醒一下也没有啥过错,提醒还是应该提醒的,这次真的纯属意外,我也没想到会有这样一种结果。


但今后遇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大家该提醒(还是)提醒,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不能因为出现一些想不到的结果就因此谁都不去做了,这也是不对的,否则公共场所吸烟没人劝阻了、老人跌倒了没人扶了……这是一个越来越不好的风气,你认为对的事情那就应该坚持去做。

 

评析

此次二审判决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就是因为此案的处理结果并不是简单的为了把事情“压下去”。法院的判决真正做到了保护守法守规矩的行为,不守规矩即便造成了自身严重后果,也不能纵容“大闹大赔、小闹小陪”的现象!


因为,如果仅仅抱着死者为大的观念,这种同情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是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定会导致更多的人因为泛滥的同情心受到更大的伤害,追求公正的法律不该被群众激愤的情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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