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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属危险驾驶罪,具体量刑有不同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17/1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今年,由于各地对醉驾的入刑标准不统一,于是最高院公布了一个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首次把危险驾驶罪纳入到量刑指导意见中,文件指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众人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显然这是一种误读,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与无罪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事实上醉驾入刑并无松动,而是更加规范。


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部分情节轻微危险驾驶罪案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是刑法的应有之义,不应做过度解读。免予刑事处罚绝不意味着“醉驾入刑有望松动”,而是有轻有重,不能一刀切。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一直以来就是中国马路的第一杀手,在今后的执法中,必将继续严厉查处。


醉驾警示


1、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当场拿出酒瓶又饮酒的,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仍应当认定为醉酒,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2、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3、行为人私自逃跑,后被抓。并辩称逃跑过程中又喝酒御寒,即使该辩解客观真实,再次饮酒后的不利后果也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即随后进行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仍然可以作为证据。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在一般的小区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也会构成犯罪。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1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5集[第760号]谢忠德危险驾驶案;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醉驾也应当入刑(前沿)


5、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道路上挪动车位也会被立案移送起诉。此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3号]唐浩彬危险驾驶案


6、喝完酒睡觉,隔天检测仍达到醉酒标准的,仍会被犯罪处理。


依据点击链接:“隔夜醉驾”实践中基本上都定了罪!


7、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发生事故的情况,具体看事故程度以及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各地处理有所不同)


依据:(1)超标电动车能否认定机动车和“无证驾驶”?、(2)沪、苏、浙三省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实务动向


8、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又暴力拒绝配合民警酒精检测,致民警轻微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


依据:《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1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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