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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宝鸡刑事辩护律师周新宇: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殊性及核心证据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21/8/13

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重头戏,为了更加有效的打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程序规范及司法解释,在规范和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等方面建立一系列机制,但是,目前司法实务中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质量仍然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现场查获毒品等物证、毒品的扣押、称重、鉴定等关联证据的证据证明力缺失、相互印证能力弱等问题,以及利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的相关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等,对有力打击毒品犯罪,使毒品犯罪分子真正的“认罪认罚”形成非常不利影响。本文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对审判实务中遇到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物证及关联证据的突出问题进行归纳,并提出解决侦查取证程序问题的解决路径,以促进毒品犯罪证据的有效侦查和刑事诉讼证据供给,精准惩处毒品犯罪。

关键词:毒品犯罪 证据质量 取证能力 引导取证 证据保管

引言:

谈到毒品犯罪,必然要厘清什么是毒品犯罪?因为它涉及到犯罪的基本特征。毒品犯罪这个概念从未独立出现在任何一部刑事法典中,是当前理论界或实务届对我国《刑法》第347条至35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11个罪名的习惯性统称[1]。理论界对毒品犯罪概念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焦点和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毒品犯罪是否必须与毒品有关,还是必须以毒品或者其原植物为犯罪对象;二是毒品犯罪所违反的是刑法和有关禁毒法规,还是包括其他国际公约,这实质上也是目前学界存在的“广义毒品犯罪论”与“狭义毒品犯罪论”两种观点。不论广义还是狭义,这两个问题也是把握毒品犯罪概念的关键。[2]毒品犯罪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毒品、毒品原植物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危害毒品管理秩序,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3]在此定义中可以分析出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1)妨害毒品管理秩序。这是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描述,当然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复杂的,具体到案件中可能危害的不仅仅是某一社会秩序,更多是对家庭的危害,但都可以归纳直接或者间接妨害毒品管理秩序。(2)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这是对毒品犯罪刑事违法性的描述。(3)应受刑罚处罚。这是对毒品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表述。毒品犯罪这一特征与其他犯罪完全相同,并无任何特别之处。[4]这也符合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一般定义的文字表述,体现了犯罪特征。厘清毒品犯罪的概念,是毒品犯罪研究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统计,2012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判决犯罪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案件数从2012年的76280件增至2016年的117561件,增幅为54.12%;犯罪分子人数从2012年的81030人增至2016年的115949人,增幅为43.09%。毒品案件成为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其增长幅度是全部刑事案件总体增幅的4.12倍。同时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毒品犯罪案件裁判文书来看,我国毒品犯罪呈直线上升状态,禁毒形势相当严峻,司法部门也一直从严、从重打击毒品犯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故而对毒品案件的侦查取证程序、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认定,从严掌握证据取证程序、证据保管,坚持庭审实质化、质证实质化,直面复杂的证据问题。

但就笔者所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来看,涉案证据材料并不能完全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毒品犯罪证据收集、保管、移送、鉴定等总是存在程序违法、取证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甚至非法取证,相关证据的取证程序违法导致根本无法重新取证,这势必会影响到庭审证据调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相关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认定存在障碍,极不利于有效的打击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分子也往往为了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表面认罪认罚,实际却对自己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反侦查能力所得意,进而无法体现刑法的威严。故而,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据依法依规依程序对毒品犯罪证据进行收集、提取及审查。本文旨在提出目前毒品犯罪中对于现场查获毒品等物证、毒品的扣押、称重、鉴定等关联证据的同一性等典型问题,结合毒品犯罪特点,探索合理的证据调查方式及解决路径,以实现有效、有力的惩罚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证据概况

毒品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该类案件大多数并没有直接受害人,且隐蔽性极强,很难获得证据线索,特别是在互联网和通信技术不断发展、化学技术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搜集更加需要技术、专业能力,实践中毒品案件的侦破、收集证据与庭审证据调查面临新挑战。一方面,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涉案证据材料相对匮乏,如果证据收集、保管及移送存在瑕疵,势必会影响到庭审证据调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毒品案件侦办中技术侦查、乔装侦查等使用普遍,这类侦查措施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案件线索、收集证据材料,但是却面临证据使用的合法性、恰当性及必要性问题,尤其获取材料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认定存在障碍。[v]所以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面临现实和法律层面的双重压力。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往往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方法和秘密的侦察手段,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都作了详细规定,梳理和研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对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特殊性

1、毒品犯罪案件中一般不存在被害人陈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8类证据,但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一般不存在被害人,也就没有被害人陈述类证据。毒品犯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都是围绕毒品物证展开,同时要求查明毒品来源和毒品去向,然而不管是来源还是去向,相关人员也都涉嫌违法犯罪,不存在被害人的问题。当然,《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这是属于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案件当中当然会有被害人陈述来证实犯罪的客观事实。

2、采取秘密侦查方式和使用特殊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毒品犯罪案件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是不同的,它并非围绕犯罪现犯罪工具通过现场勘查等方法去收集物证、书证或者通过询问、讯问来证实犯罪事实,而是必须紧紧围绕“物证”(毒品、毒资)来开展,那就要求必须长期跟踪正在或将要实施的毒品犯罪,主要依靠各种合法的特殊侦查手段来阻断可能造成的危害,将犯罪嫌疑人与毒品、毒资同时查获,即所谓的“人赃俱获”,接下来才进行现场勘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将毒品犯罪纳入技术侦查措施范围,在侦查毒品犯罪案件中,一般都是采取秘密侦查方式和使用特殊手段获取证据材料,比如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等都是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不常见的。

3、特情人员提供犯罪线索并形成证人证言

毒品犯罪案件一般都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甚至职业性犯罪,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铤而走险、在抓捕过程中奋力反抗,具有隐蔽性、高度对抗性,而且毒品案件又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即没有特定的报案人,此类案件的侦查破获都是从情报、线索开始,侦查人员长期跟踪调查,在制造、运输、交易、持有毒品过程中,才得以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查获毒品等物证,而这些线索情报往往都来自于特情人员。这些特情人员就成了最了解犯罪过程的证人,故而会形成特情人员的证人证言,司法实务中,对特情人员的证人证言、出庭作证都是存在较大争议。

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特殊性来看,不难得出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紧紧围绕这物证——毒品来进行,所以毒品成为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核心的证据,而毒品在查获后又涉及到封装、称量、取样、送检等取证环节,因此证据保管也显得非常重要,如果毒在这个过程中不能确定毒品的同一性,势必会导致案件证据链不完整,在量刑甚至定性上都会产生不利后果,因而,毒品犯罪案件中,凡涉及毒品的证据取证一定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

(二)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核心证据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实际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2005年就发布实施了《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对应当搜集的一般证据和特殊证据做了详细规定。但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决定毒品犯罪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毒品,毒品犯罪中是否最终能够定罪、定罪后如何量刑的重要因素就是是否查获的毒品、查获了什么毒品、查获了多少数量,一旦没有查获到毒品,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会本能的与办案机关对抗,不仅增加侦查难度,也会造成部分违法犯罪不能得到有效处罚,而毒品的数量、真假、具体类别都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定性和量刑。

1、毒品对认定毒品犯罪、量刑至关重要。

毒品犯罪案件中最显著也最为特殊的证据就是物证中的毒品,它对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都是决定性的重要证据,我国《刑罚》规定的毒品犯罪,刑罚的轻重基本上是以毒品数量区分法定刑的,但是在查获毒品犯罪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毒品这一核心物证被隐匿、毁损,从而导致对毒品犯罪不能实现精准打击。

2、毒品与其他物证存在一定内在联系、相互印证

毒品犯罪案件中物证除了最重要的毒品,还有称重工具、毒资、易制毒化学品、作案通讯工具、携带毒品的工具、藏匿毒品的物品等,甚至还有一些指印、足印等痕迹物证,这些物证都与毒品直接关联,综合物证可以与其他证据印证犯罪经过。

3、毒品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直接关联、环环相扣。

毒品作为毒品犯罪案件中最核心的证据,其直接关系到证据链的闭合,毒品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必须确保刑事诉讼过程中毒品的同一性,其中一个取证环节出了差错,都将使得所取证据减弱、丧失证据资格、证明力,势必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对犯罪行为的惩处,这也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提高依法取证与妥善保管证据的自觉性,为了精准打击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取证效率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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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节选自周新宇律师参加西南政法大学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供稿的专题论文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物证及关联证据的证据质量问题及解决路径

参考文献:

[1].张汝铮.毒品犯罪认定研究[EB/OL].

[2].高贵君.毒品犯罪审判理论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47.

[3].梅传强、胡江、赵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事务[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31.

[4].郑伟.毒品罪三梳两议[M].法律出版社.2011.31-32.

[5].李锟.论毒品案件中的证据调查[N].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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