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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王伟刚:以四个毒品案件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策略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21/4/19

引言

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尤其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殊性,非法持有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自己吸食,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特点。但在现实过程中,如何界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以及如何界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贩卖毒品罪存在很大困难,甚至是本人到底是少量吸食、注射毒品,还是以贩养吸持有毒品,盗窃、抢劫、抢夺毒品等也有很大争议。

由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在量刑时出入很大,所以对任一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无罪辩护没有辩护空间,那么设法将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去掉,辩护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也不失为有效辩护。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笔者从自己办理的四件非法持有毒品案简要分析之。

少量携带毒品,争取“非法持有毒品”
(2011)澜刑初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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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何某驾驶自己白色的丰田轿车携带家属前往县城,当日11时50分,被执勤人员当场从何某携带的棕色皮包内查获黑色普雷斯特9毫米鲁格制式手枪一支、子弹16发,从包的夹层底部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29颗,净重12.39克,本人尿检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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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侦查人员以运输毒品罪报检察院起诉,本案是运输毒品案还是非法持有毒品案有争议。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也对涉案人员驾驶车辆在身上查获200克以内的毒品争议很大,有判决非法持有毒品的,也有判决运输毒品的。

辩护观点
何某长期居住边境一带,吸食毒品达5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何某携带的毒品是供他人吸食,何某也没有与他人共同吸食毒品的固定或者临时窝点。现有证据表明,特别是手机信息材料也没有发现与他人买卖毒品的合意。

另外,从何某的吸食量来看,本人一天3次,一天的量在3克左右,12克毒品也仅仅够其4天的吸食量,本案持有数量不大,也符合毒品仅仅供他本人吸食的常情常理。

本案非法持有毒品的定罪量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348条第二款规定,该款规定持有的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是10克以上不满50克,而何某携带的数量才刚到起刑点。刑法的量刑与毒品的数量是成正比例的,这也是以毒品造成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危害程度而决定的。

结合到本案,何某所带的毒品数量较少,并且本案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边境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由于何某是边境人员,而所居住地是毒品犯罪的高发区,居住地吸毒人员不在少数,而何某也因此沾染上了毒瘾,在此,辩护人也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何某量刑时酌情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由于何某还涉及枪支犯罪,人民法院没有适用缓刑,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类似案例还有笔者在云南红河州办理的(2018)云2531刑初54号案例。李某驾驶小轿车,在其左侧裤包里查获海洛因7.4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82克、1.04克,本案经过本人有效辩护,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取得较好的结果,当事人家属也非常满意,后来又委托我担任了另外两个毒品犯罪做辩护律师。

运输毒品即使数量很大,也要争取非法持有毒品罪
且要争取扣押财产的返还
(2020)云05刑初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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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19年7月16日11时,民警在岩某的出租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坨,净重2295.3克,毒品含量15.6%。卷宗中多次出现,岩某与李某频繁联系且到镇上协商过毒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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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侦查人员以贩卖毒品罪报检察院起诉,本案是贩卖毒品案还是非法持有毒品案争议较大,但岩某购买毒品的证据较弱,但本案的毒品从何处得来也有一定线索,认定不了贩卖毒品罪,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出租房仅仅是岩某存放毒品的地方而已,不影响运输毒品罪的认定。

辩护观点
1、扣押的奥迪车应返还岩某家属,虽然车辆的所有人是岩某,在本案中没有没有证据证明该车是运输毒品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岩某是毒品惯犯,奥迪车是用赌资购买。
2、本案李某拘留后没有逮捕,现有证据无法查证毒品是李某交付给岩某的。
3、虽然毒品数量很大,但岩某出租屋的毒品来源不明,无法确切查实毒品的上家或者下家。
4、本案更适合认定为窝藏毒品罪【本人曾成功办理一起窝藏毒品案,阳某窝藏毒品93千克,判处5年有期徒刑  案号 (2014)普中刑初字第23号】。岩某曾经交代是帮助寨子中的玉某保管毒品,辩护人把玉某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告诉侦查机关,并且就家住岩某家隔壁另一村寨,但至今没有玉某的任何消息。

案情结果  
人民法院认定岩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扣押的奥迪车辆返还被告人岩某。

本案没有认定为窝藏毒品罪,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岩某知道判决结果后表示不再上诉,家属对判决结果也非常满意。笔者在接此案的时候,压力也是非常大,因为若本案被认定为运输或者贩卖,那岩某就极有可能面临死刑。基于本案证据存在的特点,辩护人大胆辩护,最终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成功拿掉较大数量毒品,只认定173克毒品为非法持有
(2019)云0802刑初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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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18年底,被告人王某向岩某(在逃)购买麻黄素,并由岩某帮助制作毒品可疑物卡古,后王某将毒品存放于出租房内。民警在王某朋友白某出租房搜出海洛因2011克。白某交代毒品是王某让其放置的。


民警在王某所在出租房内茶几上的铁质德芙巧克力包装盒内查获麻黄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85克;在卧室衣柜的抽屉内查获一包麻黄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8.77克;在客厅茶几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卡古,经称量净重86.95克;在卧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持有的毒品可疑物麻黄素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持有的毒品可疑物卡古中检出可待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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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白某家查获的毒品是否是王某的?
2、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观点
第一部分 白某出租房的毒品不是王某的毒品
1、在卷材料虽有白某供述,是王某请他藏匿的毒品,但仅仅为白某一家之言,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实为孤证,现有证据无法唯一、客观证明该毒品就是王某叫白某藏匿的。
2、如果白某所述确为实情,按白某的意思讲,其对王某交给他的毒品主观上是明知的。白某在供述中叙述道“我帮王某拿的是一个黑色塑料袋和一个黑色双肩包,当时他没有告诉我是什么东西,但是我心里也知道是什么东西。”且白某供述其跟王某一同吸食过毒品,如果采信白某的证言,那他对毒品犯罪是明知的,白某与王某在毒品犯罪上构成共犯。现在是白某刚抓获就被警方无罪释放了,显然是警方没有认可白某的供述,如果认可他的供述,白某也是本案的另外的被告人了。

第二部分  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王某出租房的毒品换算为甲基苯丙胺为30.14克。
巧克力包装盒里甲基苯丙胺片剂      3.85克
卧室抽屉内甲基苯丙胺片剂          18.77克
卧室茶几上卡古                    86.95克
卧室床头柜卡古                    63.52克
以上合计甲基苯丙胺片剂为3.85+18.77=22.62克,卡古86.95+63.52=150.47克,换算为甲基苯丙胺为(除以20):7.52克。由此,王某出租房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为:22.62+7.52=30.14克。
2、王某一直吸食毒品,本案涉案的毒品较少,仅仅够王某半月的吸食量。
3、王某对其出租房查获的毒品从来都没有否认,构成坦白,他出租房的毒品是他自己用来吸食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4、王某没有与他人贩卖毒品的联络和犯意,也没有邀约过他人吸食毒品,所持有毒品仅仅供本人吸食。

判决结果
王某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案数量非常大,稍有不慎,也同样有生命危险。本案确实是不可多得的有效辩护经典案例。

笔者仅从自己所办理的四个案例中来分析如何处理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例少,覆盖面小,一家之见,以偏概全,请方家指正。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来源:毒辩F6 作者:王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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