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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种类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宝鸡律师,宝鸡交通事故律师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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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型: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为“本罪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少数几种,分别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这些刑事案件均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后,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通常被称为“亲告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角度看,在犯罪客体方面:第一类案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公民人身权利;第二类案件侵害的直接客体种类比较复杂;第三类案件侵害的客体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对于第一、三类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没有多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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