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8991720032
  • 联 系 QQ:414858724
  • 电子邮箱:zhoulawyer2015@126.com
  • 执业证号:16103201510817655
  • 所在地区:陕西 - 宝鸡 - 渭滨区
  • 执业机构: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722000
  • 联系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37号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lsdt>>正文

自诉案件特点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宝鸡律师,宝鸡交通事故律师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17/11/13

欢迎访问周新宇律师网,我是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我,欢迎给我留言,或来电咨询,我的电话是:18991720032 

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有以下特点:

1.从犯罪客体来看,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2.从起诉对象看,自诉案件多数是性质不太严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于公诉案件较小的案件。国家将追诉犯罪的权利交给被害人.等自己行使,不但不会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且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可以使国家侦查机关和提起公诉的机关集中力量打击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

.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担诉讼。自诉案件一般有明确的被告,案情比较清楚,情节相对简单,无须专门的取证手段和侦查措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能力自行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如果案情复杂需要专门的侦查手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查清案情或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不宜作为刑事自诉案件。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