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8991720032
  • 联 系 QQ:414858724
  • 电子邮箱:zhoulawyer2015@126.com
  • 执业证号:16103201510817655
  • 所在地区:陕西 - 宝鸡 - 渭滨区
  • 执业机构: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722000
  • 联系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37号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lsdt>>正文

刑事自诉案件怎样进行起诉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17/10/30

欢迎访问周新宇律师网,我是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我,欢迎给我留言,或来电咨询,我的电话是:18991720032 

刑事诉讼从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自诉案件的范围和程序在本节作了规定。自诉案件,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范围,由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为“本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少数几种,如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指被害人已掌握有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而被告人被起诉指控的犯罪行为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虽属公诉案件,但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得已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