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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宇律师典型法律援助案例《情人借款遭拒绝,杀人取财后自首》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24/4/12

情人借款遭拒绝,杀人取财后自首

1.案件名称:情人借款遭拒杀人取财后自首

2.案件类型:刑事

3.办理方式:诉讼

4.指派单位:宝鸡市法律援助中心

5.承办人: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新宇

6.案情简介:

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于2018年相识,后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20年12月某日,吴某某将孙某某接至酒店房间,二人发生性关系。当日12时许,吴某某欲向孙某某借钱偿还信用卡,孙某某不同意,吴某某在多次借款无果后两人发生争执,吴某某回想二人交往期间旅游、吃饭等均由自己支付费用达数万元,并给孙某某借过5000元,至今未还,又在孙某某言语刺激下,吴某某气愤之下翻身骑在仰面躺在身边的孙某某身上,左右手轮换持续卡住孙某某脖子喉咙处达五六分钟之久,致孙某某死亡。当日17时许,吴某某离开酒店到宝鸡市区吃饭、浴足后返回作案现场,并于当时23时许拨打110报警投案自首。经鉴定孙某某系颈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如扼压)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另吴某某用孙某某手机微信向自己微信转入2200元。

受理审查承办过程:接到指派通知,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同意辩护并签字确认后,详细询问了案件事发经过,后前往办案机关阅卷,并简要进行了沟通。阅卷后,制作了阅卷笔录,形成了对案件的总体认识,结合吴某某的供述,经过分析证据材料,形成如下观点:对于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指控的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承办人认为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盗窃对象即本案受害人孙某某微信2200元是否被窃取并无证据证实。2、即使受害人孙某某微信确有2200元转入吴某某手机微信,是否构成盗窃需要以孙某某死亡时间为基础结合证据来判断,但本案并未对孙某某死亡时间进行鉴定。受害人孙某某的死亡时间决定从其微信转出2200元的定性,要区分情况判断,(1)若孙某某同意或者就是孙某某自愿自己转给吴某某,不构成犯罪;(2)若吴某某未经孙某某同意偷偷将款项转给自己,构成盗窃罪;(3)若吴某某为了取得孙某某手机微信中的钱款而将其扼住脖子致死,则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的并罚,仅构成抢劫罪,但就目前证据及吴某某供述来看可以排除,吴某某并非为了取财而杀害孙某某;(4)若是在孙某某死亡后转出,构成盗窃罪。从量刑方面,除了自首情节外。本案系因经济纠纷而发生的激情杀人,事出有因,侵害对象特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应酌定从轻处罚。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第24条、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承办人认为结合本案事发过程,可以认定被害人孙某某有一定过错,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公诉人庭后补充提交了关于被吴某某、被害人孙某某手机微信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并经被告人吴某某辨认、承办人质证,基本确定吴某某在杀害孙某某后用其微信取得孙某某微信账户财产2200元的事实。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7.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两罪。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但对于是否属于激情杀人、被害人孙某某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过错是该罪量刑关键,而这也是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必须查明的量刑因素,本案吴某某愤怒之下激情杀人公诉人当庭表示同意,但对于被害人孙某某是否具有过错,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判断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是被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被害人对危害结果一般不持有故意心态,但并不意味着不会故意实施过错行为,若在行为发生时具有故意或者放任心理,则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二是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恰当,也即被害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三是被害人的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本案中受害人孙某某多次言语刺激被告人吴某某,连续二次说出“要钱没有,要钱的话你就把我掐死算了”,不当的言语无疑刺激了被告人吴某某的情感神经,可以认定过错,但最终法院认为认定过错证据不足。不论结果如何,本案足以引起一线办案人员对类似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害人过错、适用何种标准的深入思考,以便在司法实务中予以准确运用。

盗窃罪因为在补充证据前盗窃2200元的事实并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收集、审查、认定有严格的程序,司法实务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还不够重视。承办人提出盗取微信2200元的证据不足,也是为了以个案的电子数据证据瑕疵倒逼一线办案人员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视。近年来,电子数据证据被称为“证据之王”,特别是现阶段网络犯罪案件激增的情势下,要更好的打击犯罪,深入研究电子数据证据势在必行,且必须在办案过程中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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