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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上遛狗坠河身亡,起诉索赔,法院认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19/5/14

一男子在冬天外出遛狗时,因河面结冰,他便走上北京永定河一处大坝的消力池内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


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出意外 遛狗时坠入冰面



2016年12月,支某和妻子李某结婚三年后终于喜得千金,但没想到,孩子尚未满月,支某却在外出遛狗时突然失踪。民警接家属报警后,经过搜寻,发现支某溺死在永定河河道的一处消力池内。当时,河道上已经结冰,冰面与池壁基本持平,而池外的河道并没有存水。


经侦查,警方对此次事件排除了刑事嫌疑,认定支某为溺水身亡。随后,支某的妻子、父母和女儿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万元。


支某家属诉称,事发河道无人监管,且无明显警示标志,但被告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大坝下存水疏于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支某溺水而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四被告来回推诿,而由于支某的离世,老人晚年无人赡养,年轻的小家庭生活也陷入了困境,家属无奈只好选择起诉。


经调查 水务部门无责任



庭审中,丰台区水务局表示,消力池周边安装有防护栏杆,且在多处醒目位置设置了多个警示标牌,标牌注明的管理单位系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不过,作为管理单位,永定河管理处已经采取了安全警示措施,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且支某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辨识、控制能力,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丰台法院经审理确认,支某溺亡的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系该地点的管理责任方。但消力池是河流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而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事实上,要想到达消力池,需要先沿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河道步行至拦河闸,因此难以认定发生事故的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


而《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事故系发生在公共场所,因此,丰台法院认为,永定河管理处对此次事故不负有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况且,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常识,无论是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这并不需要管理机关事先的警告或具备专业知识就可知晓。



法院判 自甘风险自己担责



在判决书中,法院特别指出,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地提醒之下。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支某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虽然支某的意外溺亡,造成二老老年丧子,孩子年幼丧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法院对此表示了理解。但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需法律上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因此,综合全案证据,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永定河管理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方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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