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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最高法:是否能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由,主张女方返还全部款项?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19/2/27

案件事实


张某彬与冯某睿于2004年9月30日在新加坡相识,后双方产生感情,于2006年1月26日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登记结婚。



张某彬于2005年4月11日给付冯某睿50,000新币(合294,570.44元人民币),2005年6月22日给付冯某睿33,000美元(合273,124.50元人民币),2005年12月给付冯某睿183,000美元、2006年4月19日给付冯睿睿125,000澳元、2006年5月25日给付冯某睿50,000澳元、2006年6月5日给付冯某睿75,000澳元(合2,949,050.66元人民币)。


张某彬提出冯某睿婚后以各种借口不与其共同生活,自2007年7月10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就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过。冯某睿提出因张某彬殴打自己,所以回到抚顺,并因分裂样精神病到抚顺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至今。


抚顺中院观点


张某彬与冯某睿于2004年相识,后于2006年结婚,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较差,结婚后至张某彬起诉时止双方有近一半的时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双方离婚诉讼由该院另案审理,本案中,张某彬认为顾某兰借冯某睿与张某彬婚姻向张某彬索要财物,而张某彬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顾某兰主动向张某彬索取财物,故对该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则删)


张某彬提出冯某睿系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将本案中张某彬给予冯某睿的钱款全部返还,现张某彬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彬给付冯某睿的财物完全系冯某睿、顾某兰借婚姻向张某彬索取,因双方离婚诉讼中认定的张某彬给付冯某睿财产与本案有重复,且张某彬坚持冯某睿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要求其全部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该院无法支持。


张某彬可在双方离婚夫妻财产纠纷处理时对本案的钱款一并分割。对于顾某兰股票账户中的资金,因顾某兰未向该院提供证据证明其资金合理来源,且张某彬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给付冯某睿的汇款用于母亲顾某兰炒股,故对该笔资金应在张某彬与冯某睿共同财产分割时一并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08)抚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彬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99元人民币,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计40,299元人民币由张某彬负担。


张某彬不服抚顺中院一审判决,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辽宁高院观点


张某彬与冯某睿自相识至登记结婚是不争的事实。案涉财产虽为张某彬婚前和婚后所给付,但无据证明系冯某睿以结婚为条件而索取。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则删)


张某彬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张某彬与冯某睿婚姻出现矛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张某彬一方秘密录制,张某彬一方的问话内容存在诱导,冯某睿关于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陈述的内容,并未直接回答张某彬所要证明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张某彬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由,主张冯某睿的母亲返还其主张的财产并由冯某睿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没有依据。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该院予以维持。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495元人民币,由张某彬负担。


张某彬不服辽宁高院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确定案由错误,将“借婚姻索取财物”纠纷按照“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处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是按侵权之诉主张返还借婚姻索取的财产,依据是中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已经被比其行为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吸收,已经不单纯是一种民间风俗,是属于触犯了法律规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为。


本案错误地套用“婚约纠纷”的案由确认本案性质,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婚前赠与”混为一谈,把申请人数百万元被骗款定性为按民间风俗自愿赠与的“彩礼”,不仅违背了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精神,还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结合本案事实,简单地认定为申请人自愿赠与,不仅有悖法律,也违背了生活常理。


二、被申请人“借婚姻索取财物”动机明确,且已自认,当属证据确凿,应依法裁判。


被申请人既然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给付“彩礼”出于自愿,法院可根据证据规则直接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存在。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最高院观点


本案系涉外民事纠纷,各方当事人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争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案由问题。张某彬是以顾某兰、冯某睿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将“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为案由,案由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以及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一、二审法院根据张某彬提起本案诉讼的事由将本案纠纷确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并无不当。


关于张某彬的诉讼请求问题。张某彬请求返还的财产并不完全是在婚前给予女方,大部分是在婚后支付的,其请求返还的主体是顾某兰,冯某睿则应对此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张某彬虽然向抚顺中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据,但其内容并不能证明顾某兰、冯某睿自认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张某彬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事实。因此,张某彬关于顾某兰返还财产并由冯某睿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张某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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