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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该方单独过户、出售涉及到的后果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18/1/8

[案例]


       甲女与乙男2008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5月乙男以夫妻共同财产就A套房产签署购房合同,2014年7月,A套房登记为乙男所有。2015年10月,甲女与乙男签署一份《婚内协议书》,其中关于A套房的约定为:“甲方甲女,乙方乙男。一、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双方于2013年5月全款购买的A套房屋及装修投入归甲方个人所有,无论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皆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4月,乙男见房价大涨,遂隐瞒甲女与不知情的丙,以当时的市场价将A套房卖出,次月办理了过户登记。



 

        现在的房屋产权到底属于谁?房屋交易过户时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到场?

 




一、甲女与乙男签署一份《婚内协议书》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各自所有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同所有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即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约定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甲女与乙男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书》,明确约定A套房屋归甲女所有,对于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应予知悉。双方基于家庭关系及婚姻情感作出处分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应予保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A套房屋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由甲女单独所有。

 




二、乙男与不知情的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效力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结合上述案例,1、本属甲女和乙男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乙男一人名下、甲女和乙男的《婚内协议书》虽有效,但甲女未将A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致使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2、乙男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名义人,对A套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对A套房实施了无权处分。3、丙受让时为善意,即丙对A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女和乙男之间的《婚内协议》情况一无所知。4、丙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购买的A套房屋。5、乙男已经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乙男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A套房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丙已经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A套房产的所有权。

 




三、甲女与丙对A套房所有权的冲突




       甲女对A套房的所有权和丙对A套房的所有权之间的冲突,既关系到夫妻财产制度的落实和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条款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内部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依夫妻双方协商的合意而成,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即对双方内部产生约束力。此约束力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合意双方。

 

        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共同财产,或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未登记的另一方,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是否就不动产进行财产约定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丙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并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A套房的所有权。甲女与乙男的《婚内协议书》仅具有双方间的内部效力,不得对抗丙对A套房享有的所有权、对世权、绝对权。

 

        甲女虽丧失A套房的所有权,但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向乙男主张赔偿。若甲女与乙男之间并不存在《婚内协议书》,A套房应属甲女和乙男的夫妻共同财产,若乙男擅自处分,甲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即“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时,甲女有权向乙男主张赔偿。

(本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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