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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各类证件,如何定罪处罚?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18/1/5

国家机关证件是证明或许可

一定事项的重要文件

但是实务中存在伪造这类证件的情形

最终胡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与此种情况类似的伪造工作证、行驶证

学历证书等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本文共计 4321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


裁判规则

1.为使用而伙同他人伪造其本人身份证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论处——李付军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使用而伙同他人伪造其本人身份证并使用该身份证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基于伪造行为与使用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上述犯罪行为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对其定罪处罚。

案号:(2016)粤0105刑初64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8-15)



2.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机动车号牌及机动车行驶证的,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网络购买了多套非法制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并向他人出售的,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11-24


3.私售“车辆区域通行证”情节严重的,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刘某、白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售卖“车辆区域通行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7日


4.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学位证书而贩卖的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上郑仁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为牟利,在明知是他人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毕业证书的情况下,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案号:(2013)集刑初字第71号案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专家观点

1.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身份证件”的范围认定

关于身份证件的范围,除条文明确列举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外,其他的应慎重把握,主要还应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制作、具有普遍证明力的身份证件,如港澳通行证、港澳台胞回乡证、户口薄、工作证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由统一权威机关制发、不能够在社会上广泛使用的证件,不属于本罪保护的对象,如各机关、单位、社区等为安全或者管理便利制作的门禁卡、用餐卡、停车证等,尽管这些证件内载有使用者的身份信息,但不能认定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护照”,既包括我国公民依法申领的由我国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也包括外国人持有的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有意见提出,近年来,伪造机动车牌照的行为日益增多,应将“机动车牌照”与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一并增加到本罪保护的对象当中。经研究,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摘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17页))


2.工作证属于居民身份证件

工作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还是居民身份证件?这涉及到国家机关证件与居民身份证件的区分,进而影响到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还是第三款规定的刑罚。

本书认为,用途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如果认为国家机关制发的证件就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由于几乎所有的证件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发,那么就会得到所有的证件都是国家机关证件的结论,这显然不成立。因此,根据制发的主体难以区分两者。

国家机关证件是国家机关制发的用于办理公务事项的凭证,如拘留证、逮捕证等,这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为公文书。身份证件虽也由相关国家机关制发,但主要用于证明公民身份,并进而明确公民在办理私人事项时与相应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为私文书。有些证件兼具公文书和私文书的性质,工作证、持枪证等即是,但这些证件证明身份的用途更大些。毫无疑问,工作证、持枪证能够为办理公务提供便利,但这是证明工作人员身份或者具有持枪资格后的附随结果。

因而本书认为,工作证属于身份证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也有类似内容。从上述规定看,“工作证件”与“证明文件”具有严格的区分,二者证明的内容不同。

(摘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18~219页))


3.伪造、贩卖假的文凭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这种立法上的区别对待,既突出了《刑法》对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也限定了侵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印章犯罪的范围。即,对侵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仅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并限定为印章这一个对象。

曾有一种意见认为,公立高等院校签发的学历、学位证明,特别是在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范围内,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的学历、学位证明,应当看作各高等院校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行为。因此,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实际上扰乱了国家机关对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监管秩序,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国家对于高等院校的学历教育、学位授予等问题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高等院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在校学生的学习情况发放学历证明、授予学位,只能反映出学校对学生学习成绩的一种评价,而不能将其等同于国家机关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证明。有鉴于此,因高等院校的学历、学位证明并非国家机关制发的公文证件,加盖的印章也非国家机关的印章。因此,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不能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鉴于高等院校属于事业单位性质,而伪造高等院校印章进而伪造学历证明的行为较为常见,因此,本解释(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刑事卷上下)》,李少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581~582页)


4.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行为应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

机动车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各种不同的证件,包括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从证件属性看,有关机动车的证明和凭证中,只有行驶证、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其他证明和凭证则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

从刑法规定来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前者明显比后者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涉及机动车证件的犯罪进行了区分:

将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行为,以及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行为,作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将伪造、变造、买卖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行为,作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本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分别将非法生产警车号牌、军车号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将非法生产一般车辆号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将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其他证件的行为解释为犯罪,而仅仅将非法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其他证件的行为解释为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行为,当然应当依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驾驶证不是与机动车相关的证件,因此,在该解释中没有规定。

具体来讲,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本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上述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行驶证、登记证书后又进行买卖的,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证书数量不应累积计算,但可以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既有伪造或者变造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行为,又有买卖他人伪造、变造的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行为的,证书的数量就应当累积计算。 

(摘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下)》,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137~1138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已被《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原条文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来源:法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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