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农村户口城镇算,挽回损失十余万
来源:网络 | 作者: | 时间:2017/7/25
李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农村户口城镇算,挽回损失十余万
一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日8时9分许,李某荣驾驶小型轿车,在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火炬路与公园南路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李某某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往宝鸡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内踝及后踝骨折、左腓骨中下段骨折等症,住院治疗34天。后经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滨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二 、代理意见:
本案由周新宇律师代理,周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首先,原告李某某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李某荣驾驶不当引起的,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案原告对本起交通事故不负任何责任,由被告负担。
其次,被告驾驶的小轿车系王某某所有,并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则此保险公司、王某某与李某荣为共同被告。
再次,李某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其于2014年5月起一直居住在城镇,并以与他人合伙开办个体户,按照法律规定,应按宝鸡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最后,李某某现有小孩需抚养,本次事故造成李某某十级伤残,影响其实际劳动能力,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且该小孩一直随李某某在城镇生活,应当按照城镇标准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 、审理意见: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此交通事故的事实,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
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均予以支持,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充分予以考虑采纳,其中对于被告提出的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方认为李某某伤情并不影响劳动能力之说,不予采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且应当按照实际生活地消费性支出来予以认定。为维护双方当时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此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虽然。
四、 案件评析:
交通事故案件是比较常见的民事案件,现实生活中也发生较多,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本案中的李某某通过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很好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案件因为保险公司不服被抚养人生活费而上诉,但最终法院予以维持原判。律师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关键点,需要提供的证据,就残疾赔偿金一项,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额就达5万元之多,我们积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最终法院以城镇户口的标准判决了残疾赔偿金。当然,在律师的努力和当事人的配合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刘某某在判决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十万余元的赔偿。作为伤者,在经济和身体都受到严重损害后,选择了恰当的方式解决了问题,得到了比较满意的赔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