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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帮助丈夫强奸幼女怎么处罚

来源:网络 | 作者: | 时间:2017/7/17

  强奸罪是严重的侵犯她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妻子叶某结婚时因叶某不是处女,后两人多次经常为此吵架,后来妻子竟然帮助丈夫强奸了一个13岁的少女,对于这样的行为怎么处罚呢?

  事件经过:

  时某今年43岁,20年前与妻子叶某结婚时因叶某不是处女,后两人经常为此吵架。2014年夏天,时某再次因叶某结婚时不是处女而发生争执。后叶某心生恶念,便对时某说:“你想要处女我就去给你弄个玩玩!”时某欣然同意。后两人经商量,将目光锁定为本村的小雨(化名,13岁)。叶某还认为,小雨尚未发育,可以排除事后怀孕风险,别人发现不了。同年7月的一天中午,叶某明知小雨系幼女,仍将其骗至家中卧室,并让其脱掉裤子。在叶某的注视下,时某对小雨实施了强奸。之后,时某又单独在其家中与小雨发生性关系五次,致使小雨怀孕。2015年春节,小雨的姑姑发现其肚子变鼓,将其带到医院一检查,才发现其已经怀孕八个月。至此,时某夫妻俩的恶行再也瞒不住了。经司法鉴定,小雨无性防卫能力。(来源:法制日报)

  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时某明知小雨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小雨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时某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时某多次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怀孕,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由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情节恶劣;叶某明知时某奸淫幼女,仍为其提供帮助,是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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