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了几个人问到同样一个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大概就是: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时拍摄了大量隐私视频、照片,结果后来因为某种原因分手了,男方就将视频、照片上传至网络,受害人的朋友发现后或者行为人直接告知受害人,受害人得知后就产生给受害人抑郁、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到底违不违法?犯不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这种案例已经不是个例,时常会遇到利用网络传播微信聊天记录的、通话录音的、隐私视频等,之前其实写过一篇普法文章《网爆个人聊天记录违法吗?》
先回头看看文中提到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可能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也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构罪情形有一款规定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50条以上。
那么利用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私密视频的行为法律到底怎么规定?
看一起最高检“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中的案例四“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
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李某与王某在酒吧结识后互加微信。同年12月,二人相约至李某住所地发生性关系。其间,李某趁王某睡着之际偷拍包含完整人脸信息的私密视频。一周后,李某再次约王某喝咖啡并邀请对方回家发生性关系,遭王某拒绝。为报复,李某将前期偷拍王某的1部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并使用具有侮辱性质且含有个人信息的名称命名。后因该网站后台多人向李某私信索要视频及联系方式,李某因害怕删除该视频。删除前,该视频已被境外其他色情网站转载,转载后浏览量达2.3万余次。2023年3月,王某从他人处获悉该视频在网络流传并被熟人认出后报警。
另查明,李某在境外网站还上传其与另外5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所拍摄的没有面部信息且无其他识别具体人员信息的视频42部,点击量总计9000余次。202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对于本案中上传42部私密视频的行为,可依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但对上传含有王某个人信息的私密视频的行为,应体现对特定被害人的保护,构成侮辱罪。同时,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应适用公诉程序。9月25日,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该案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以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宣告后,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划重点:
该案例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网络传播他人隐私视频属于犯罪行为,而且有可能同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侮辱罪。即行为人上传至网络空间的主要描绘性行为、宣扬色情属性的私密视频,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行为人上传包含完整人脸信息、可准确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私密视频,且具有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或名誉的,构成侮辱罪。
其实司法实务中,其实已经有大量案例,也有很大一部分根据具体案情,最终认定构成强制侮辱罪,理由大致为:行为人将拍摄的与被害人的隐私视频在网络传播,致使该视频大量传播、扩散,既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亦使被害人无法阻止与抗拒,客观上已公然侮辱了被害人,损害了被害人的羞耻心及人格尊严,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
至于民事侵权、治安处罚此处不再赘述,下面有法律规定。
结论就是:不论基于任何关系拍摄的他人隐私视频,不可以随意传播、上传至各类网站(包括境外网站),否则就是违法犯罪 !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侮辱罪、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 【强制猥亵、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