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刑事辩护律师周新宇: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详解
来源:原创 | 作者:周新宇律师 | 时间:2023/8/1
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2022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26161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分别为11376人、19783人、26161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分别为20.87%、29.69%、36.1%。同期,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等被提起公诉人数分别为286人、594人、820人。2022年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人数占附条件不起诉总数的3.13%,与往年基本持平,反映出适用人数增多的同时,适用质量持续向好。为了更好地了解此项制度,以便在实务当中运用好该项制度,作为刑辩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应做到烂熟于心,今天就将相关法律规定做一整理归纳,供大家共同学习。
1、沿革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早出现在2012年2月14日第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针对刑诉法规定做个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后,该项制度已经基本完善,与之相关联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也有所规定。
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
(1)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2)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4)有悔罪表现的
(5)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何时适用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查意见,应当由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拟定考验期限和考察方案,连同案件审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1)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2)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3)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5、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救济途径
(1)上级检察院审查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适当的,应当及时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2)公安机关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如果对附条件不起诉有意见,可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复议: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应当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3)被害人救济途径
申诉: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立案复查。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异议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6、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
(1)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2)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