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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犯罪嫌疑人的9个陷阱,步步惊心!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17/12/8


导读:律师会见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行使辩护权的基本途径。但是会见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风险,以下是会见过程中律师常见的风险,如果能够有效避免,将极大降低刑事会见过程的潜在风险。

01



律师:你好,我是某某律师,你大哥聘请我为你辩护。

嫌疑人:我大哥,我哪个大哥啊?我有好多大哥的,你把委托书让我看一下。

应对策略:

一定要核实委托人的身份,查看是否具有委托权限,切忌为了及时收取费用而盲目签订授权委托书并介入案件。

那么刑事案件委托人的范围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款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友的委托,但是建议尽量让近亲属委托。


02



嫌疑人:我在里面呆着不爽,你有什么办法把我弄出去,或者我写个条子,让我家人给你100万,你想办法给公安局长送50万,这样我能少在里面呆几天。

律师:沉默~既然你愿意花钱,我出去给你托人问问。

应对策略:

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勿动歪念头,切勿为了钱违反法律规定,毁掉执业前途。应该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这些钱,应及时主动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争取受害人的谅解。


03



嫌疑人:讯问我的警察告诉我,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取保候审?你什么时候能把我取保出去。

律师:你放心,我一定在侦查阶段把你取保出来。

应对策略:

切勿盲目夸大承诺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能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结或者超越羁押期限的。以上规定也只是说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具体要看办案人的意见,所以切勿盲目下结论,承诺后果。


04



嫌疑人:办案人员说我犯罪的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将来肯定要判刑。

律师:你先不要着急,我们是专业刑事律师,肯定会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把你弄出去。

应对策略:

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安机关只有侦查权,没有定罪量刑的权利。目前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无罪、罪轻的意见,所以我们会根据案件事实积极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否准许要看办案机关。


05



嫌疑人:我能翻供吗?我能不能说他们刑讯逼供,我可以给自己弄点伤,你能不能帮我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律师:你最好不要翻供。

应对策略

第一,翻供是嫌疑人的权利。作为律师,你要提醒当事人,必须尊重事实,如实回答。

第二、如果当事人告诉你办案人员取证存在违法情况,一定要详细询问违法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人员姓名及相貌特征、自身伤情情况,为将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做好准备。


06



嫌疑人:你什么时候可以看到案卷材料,能不能把案卷材料带过来让我看一下。

律师:会见完就可以看到卷宗,我阅卷后就拿给你看。

应对策略:

第一、会见完不一定能看到卷宗,只有案子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可以阅卷。

第二、案件材料要不要给嫌疑人看这个问题一定要灵活处理,实践中有争议。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灵活处理,不应该直接回答可以或者不可以。我建议可以这样说:我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和我掌握事实、证据,根据案件需要向你核实。


07



嫌疑人:我作案的工具在家里内屋的柜子下面,你告诉我老婆让她赶紧扔掉。

律 师:好,我一定及时把话带到。

应对策略:

作案工具是刑事案件直接证据,直接影响着指控罪名能否成立。律师切忌做销毁证据的事情,即使带话让别人销毁也不行。一旦嫌疑人告发,直接面临断送职业生涯,牢狱之灾的风险。


08



嫌疑人:我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没有交代,我要不要交代。

律 师:不用

应对策略:

对这个问题一定要谨慎处理。第一、可以阻止当事人继续进行这个话题。第二、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他:你说的事情与我的职责无关,你的事情你自己决定。第三,告诉当事人,如实供述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构成自首。


09



嫌疑人:能不能把你手机借我用一下,我和家人视频下。还有,把你的香烟给我抽一根。

律 师:视频一下可以,但是不能说话。烟你随便抽,需要的话我给你留一包。

应对策略:

第一、不能把通讯工具带进看守所,更不能把通讯设备借给当事人使用。

第二、决不允许给当事人传递香烟。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

“法庭的辩护,需要灵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以及瞬间决定的应对能力。优柔寡断,往往会招致失败。有时候,场上的情况又要求律师要有自控能力,不论你内心多焦急,外表上必须像平静的池水一样沈著冷静。”

——克莱伦斯·丹诺

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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