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8991720032
  • 联 系 QQ:414858724
  • 电子邮箱:414858724@qq.com
  • 执业证号:16103201510817655
  • 所在地区:陕西 - 宝鸡 - 渭滨区
  • 执业机构: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722000
  • 联系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37号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律师随笔>>正文

宝鸡刑事律师:为你全面解读刑法罪名之一《故意伤害罪》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19/11/28

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首先,伤害的必须是非法故意伤害,如果是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可能构成的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次,伤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可能有的人就要问了伤害还有合法的吗?对,确实有,比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或者公安机关因实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伤害等等,则不构成犯罪本罪故意。2本罪的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轻伤在实务当中,常见起因均为民间纠纷或者临时矛盾导致相互殴打,所以一般公安机关会委托进行鉴定,同时告知按照自诉案件处理,即受害人自己去人民法院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不做公诉案件处理。

二、公安机关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如果造成的是轻伤后果,需要受害人刑事自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但是,并非所有轻伤案件都不会公诉,对于那些预谋伤害、携带凶器伤害的主观伤害故意明显且恶劣的情况,当然需要按照故意伤害罪追诉,所以具体还需要看案件事实。

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三、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

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当然现实当中,一般殴打行为肯定也会造成比如软组织挫伤、表层撕裂、血肿等症状,但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四、刑法中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周新宇律师郑重提醒:

1、任何人都需要敬畏生命,敬畏法律,不能以身试法,一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上述刑事处罚后果严重,但仍然无法弥补受害人及其家庭受到的侵害后果。

2、遇事要冷静,千万别冲动。能忍则忍,不能忍就动嘴,要动手只能基于正当防卫,否则不仅自己要承担刑事责任,孩子也将受到影响。受到哪些影响可在“陕西宝鸡周新宇律师”公众号或周新宇律师网查看具体文章《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职业!亲属犯罪的,孩子入伍考学有这些限制!

3、如果自己的亲朋好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应当尽早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找关系、托熟人”都不是正道,如果律师瞎承诺、表关系,请远离,委托律师正确姿势应该是去办公室面谈,看一下律师其他案子的阅卷笔录、辩护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阅卷笔录、辩护意见是律师工作的结晶,如果连这都没有,且不说能力如何,最起码不是一个敬业的律师。

 

 

周新宇律师,联系电话:18991720032(微信同步)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