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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20/8/6


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有网友留言问这是判例制吗?不是。


原因:

众所周知,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裁判案件。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既有案例对同类案例产生影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法院分别创设了类案检索机制,该机制运行至今对帮助法官正确裁判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结果运用等仍缺乏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亟须进一步规范完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级法院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意见》,将类案检索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文法体系下的具体制度,旨在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这一文件的发布,将中国司法领域切实落实“同案同判”“类案同判”原则的工作正式提上日程。既放权于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又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做到了放权与监督相结合。




14条意见分段解读


类案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类案检索是一种帮助法官作出正确司法判断的方法。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实践中也不会有两个相同的案子,所说的“类案同判”就是“前案判决,后案借鉴”,在已经生效的相似判决中帮助现有案例做出参考,这不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义,更是为所有法律人提供处理案件的裁判逻辑和依据。聚法类案检索系统将从文书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部分进行关键词提取,并在海量文书中进行数据精准匹配,从而推送类案。


什么样的案件需要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意见》第二条明确了什么样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应当”二字,直接将类案检索确定为了一条强制性规定,可以看出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第三条明确检索路径,并对真实性、准确性提出要求。


类案检索范围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漫天撒网式检索不仅耗费时间精力,繁杂的结果也往往给检索人带来困惑。在《意见》第三条明确了检索路径之后,本条对检索范围进行明确规定。聚法类案推送系统将优先推送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本省内的案例,并将检索结果直观显示。


检索方式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意见》中提出的三种检索方式也是法律人最常用的检索方式。聚法将检索方式更细致地划分为1.高级检索2.可视化检索3.标签检索4.区段检索5.交叉检索6.在结果中检索7.联想检索8.模糊检索。



类案检索报告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类案检索机制的初衷是实现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考虑到审判工作实际,类案检索情况既可以口头说明,也可以专门制作书面的类案检索报告;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力求客观、全面、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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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问题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关于类案检索完成后的适用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法官裁判案件不仅需要自己进行类案检索,更需要其他参加诉讼的人为法官提供相应的类案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同时,如果其他诉讼参加人确实已经提交法院指导性案例或类案的,人民法院必须给出相应的回应,做出是否参照的理由或进行释明。这是对当事人权利更加直观明显的保护,因此案例检索这一功能对于其他诉讼参加人来说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自相矛盾的处理办法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实施办法》全文共计12条,在分歧解决工作组织体系、分歧解决申请、分歧解决工作流程、分歧解决结果的适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推进类案检索工作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为响应国家政策,积极推动类案检索全面落实,聚法依托现代人工智能,推出类案推送系统,为推进《意见》试行提供科技助力。


成果的保存、公开、备案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将类案检索的成果进行保存、公开、备案,至此,就到了类案检索机制运行的最后一步。我们知道在试行阶段类案检索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探索,但是此《意见》的试行,一定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来源 | 大河客户端,编辑 任华飞;南方日报,作者 江国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报;聚法案例,图片来自pixabay、创客贴,聚法案例综合整理(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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