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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答复:何种情况下可以实施停限电?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19/8/2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08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电力法》,使之与相关规划、安全生产等要求相适应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在从事某些区域禁止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止供电的函,供电部门找不到停止供电的依据,建议对何种情况可以停止供电等问题予以明确,使之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畜牧、安全生产等要求相适应。


您提出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实施停限电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电力具有公共服务产品的属性,人民群众用电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对停限电有着严格的规定,供电企业实施停限电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一方面,从民事行为角度,供电企业已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与用户属于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电力法第29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8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并对检修维护及用户违约用电、欠费等情况下的停电作了详细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66条至68条,合同法第180条等,均对供电企业自主决定停电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供电企业配合政府执法实施停限电,对违法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是及时制止企业违法生产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有效手段,但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适用,还需要区分情况做更细致深入的研究。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供电企业配合政府部门实施停限电作出了一些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6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供电监管办法》第24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对于您所提出的修改电力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使之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安全生产要求等相适应的建议,我们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电力法的修订中予以积极认真研究,为促进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电力行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感谢您对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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