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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答复:何种情况下可以实施停限电?

来源:周新宇律师网 | 作者:周新宇 | 时间:2019/2/1

事件简介

田某因其表妹与龙某发生交通事故,与朋友韩某某(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助威”,双方争执后又对龙某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那么田某将会受到怎么的法律惩罚?

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01事件经过

”不给60万我就让他蹲监狱”!

本来一起普通的纠纷,因为田某的一个动作,引起了龙某的强烈不满。

龙某表示:“田某看我的车是外地牌照,就约来朋友欺生。到了派出所之后,田某还在那里翘着二郎腿,着实让人生气。而且后来田某被取保候审,难道公、检、法部门都是他家开的?所以我的态度很明确,对田某绝不谅解,要么给我60万,否则我就一定让他在监狱里蹲上几年!”

就这样,龙某开始了赌气式的”漫天要价”。田某虽多次托人与龙某协商赔偿,龙某始终态度强硬,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坚决表示其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要求作为被害人出庭,亲自看着田某被收押判处实体刑罚。

”凭什么这样判”!

兰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法官认真剖析案情后认为,本案犯罪系因生活中偶发的小事故引起,田某虽一时逞强欺人触犯刑律,然其在诉讼过程中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尽管家境一般,仍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而龙某不在乎赔偿数额的多少,只是为了"不蒸馒头争口气",就是不接受对方的赔偿谅解 

面对已经服软求情的田某,龙某仍固执地认为田某赔偿达不到其要求就不能判处缓刑,最终未能达成协议。后田某积极筹措了远高于法定赔偿数额的8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但龙某仍不为所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其犯罪起因、情节、危害表现等,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且也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遂依法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听到该判决结果后,龙某恼怒了。他早就听别人说过“不谅解就不能判缓刑”的说法。“你们凭什么这样判!?”一怒之下,龙某在电话中扬言要向媒体曝光,并立即赶到法院要找法官”评评理。“

”办案只能依照法律,不能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干扰”!

“从来没听说被害人不谅解就能判缓刑的先例,你们即使不徇私,也是破了例,你们法官自由权太大了吧,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面对龙某怒气未消的质疑,承办法官一边找出其他类似的判决给龙某看,一边斩钉截铁地解释:“从来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说被害人不谅解,就不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可以适用缓刑,而不必考虑其他条件。何况这个案子中,田某赔偿你8万元,已经远远超出了你的实际损失,法官办案只能根据法律,不能只听从哪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判决。”

“打官司不是赌气,要理性维权,刑法既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同时对被告人也要依法公正做出处罚。”法官一上午苦口婆心的讲法释法,最终让龙某解开了心里的疙瘩。龙某主动领取了赔偿款,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表示信服。

02法官提醒

尽管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量刑中通常要参考的一个因素,但这一因素并不构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近几年有部分被害人以及社会群众存在”不谅解就不能判缓刑”的错误认识,并利用被告人急于获得谅解的心理对赔偿数额提出过高要求。

近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此予以明确,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因此,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能被被害人的意志所左右,仍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体现实体的公平正义,彰显人民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08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电力法》,使之与相关规划、安全生产等要求相适应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在从事某些区域禁止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止供电的函,供电部门找不到停止供电的依据,建议对何种情况可以停止供电等问题予以明确,使之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畜牧、安全生产等要求相适应。

您提出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实施停限电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电力具有公共服务产品的属性,人民群众用电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对停限电有着严格的规定,供电企业实施停限电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一方面,从民事行为角度,供电企业已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与用户属于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电力法第29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8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并对检修维护及用户违约用电、欠费等情况下的停电作了详细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66条至68条,合同法第180条等,均对供电企业自主决定停电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供电企业配合政府执法实施停限电,对违法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是及时制止企业违法生产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有效手段,但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适用,还需要区分情况做更细致深入的研究。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供电企业配合政府部门实施停限电作出了一些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6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供电监管办法》第24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对于您所提出的修改电力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使之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安全生产要求等相适应的建议,我们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电力法的修订中予以积极认真研究,为促进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电力行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感谢您对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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